(2017)甘0102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于林和彭颜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于林,彭颜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490号原告王于林,男,汉族,1978年1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彭颜珍,女,汉族,1958年4月22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审理的原告王于林诉被告彭颜珍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彭颜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于林撤回对被告彭颜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于林承担。审 判 长 崔伟新审 判 员 任小梅人民陪审员 王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瑞????????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