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文忠与被告樊建红、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忠,樊建红,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394号原告:刘文忠,男,194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樊建红,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郝军,男,约38岁,汉族,农民。原告刘文忠与被告樊建红、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忠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文忠撤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计184元,公告费400元,由刘文忠负担。审 判 长 毛 龙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