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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7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朱斌与向永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斌,向永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7民初659号原告朱斌,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告向永才,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斌诉被告向永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斌的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斌负担。审判员  李兴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世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