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恢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管恩祥与被执行人五莲县于里镇岳庄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恢182号申请执行人:管恩祥。被执行人:五莲县于里镇岳庄村民委员会,驻所地五莲县于里镇岳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发国,村主任。申请执行人管恩祥与被执行人五莲县于里镇岳庄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4月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对本案予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规定,通知如下:申请执行人管恩祥与被执行人五莲县于里镇岳庄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