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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民初3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伯特利(天津)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嘉吉生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伯特利(天津)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嘉吉生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1民初3364号原告:伯特利(天津)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北二道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55946966XC。法定代表人:苏佰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员工,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东路32号。公民身份号码:3703041972********。被告:嘉吉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江南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605132575U。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原告伯特利(天津)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吉生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给付原告货款4万元,原告承担了诉讼费400元,现原告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伯特利(天津)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伯特利(天津)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 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廿四日书记员 张继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