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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刑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刑终38号抗诉机关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赵丽萍,女,汉族,1978年6月9日出生于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临泽县沙河镇自由路***号*单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临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5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辩护人张立,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丽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6)甘0723刑初73号之一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公诉机关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检察院不��,以一审判决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2017年3月15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才忠、陈丽华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赵丽萍及其辩护人张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款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3刑初73号之一刑事判决;二、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王晓萍代理审判员  姚 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瀚予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