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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安徽省怀宁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庆市华大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黄友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怀宁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华大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黄友南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46号原告:安徽省怀宁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6820802549(1-1)。法定代表人:陈一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君,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庆市华大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04939286B。法定代表人:黄劲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黄友南,女,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怀宁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华大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黄友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怀宁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50元,减免后收取计200元,由安徽省怀宁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鲍华松审 判 员  陈 明人民陪审员  张北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