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友根与郭洪、郭福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根,郭洪,郭福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294号原告:陈友根,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郭洪,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郭福金,男,196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告陈友根与被告郭洪、郭福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陈友根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友根以与被告郭福金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回对郭洪、郭福金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友根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陈友根负担。审 判 长 陈 利 江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人民陪审员 林 晓 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雅玲(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