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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邱国红与张俊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国红,张俊兴,邱良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575号原告:邱国红,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清况,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海珍,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张俊兴,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晓非,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第三人:邱良志,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邱国红与被告张俊兴、第三人邱良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邱国红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邱国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可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国红撤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由邱国红负担。审 判 长  林雪迎人民陪审员  王仁芳人民陪审员  陈冰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清溪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