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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02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02民初859号原告李某甲,女,土族,生于1983年10月28日,乐都区寿乐镇窑庄村村民,现住乐都区电影院家属院。被告李某乙,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21日,乐都区寿乐镇窑庄村村民,现住乐都区电影院家属院。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李某甲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XX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祁红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