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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学龙与秦义伟、海本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龙,秦义伟,海本玉,海中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1360号原告周学龙,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宛城区。委托代理人刘玉兰,女,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秦义伟,男,成年,住宛城区。被告海本玉,男,成年,住址同上。被告海中华,男,成年,住址同上。原告周学龙诉被告秦义伟、海本玉、海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诉至本院,同日本院作出了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学龙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学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郜付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新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