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学龙与秦义伟、海本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龙,秦义伟,海本玉,海中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1360号原告周学龙,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宛城区。委托代理人刘玉兰,女,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秦义伟,男,成年,住宛城区。被告海本玉,男,成年,住址同上。被告海中华,男,成年,住址同上。原告周学龙诉被告秦义伟、海本玉、海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诉至本院,同日本院作出了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学龙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学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郜付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新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