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民终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与余延海、魏清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余延海,魏清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终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星火路*号公交调度大楼*楼。负责人:金祖涛,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延海,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苗,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清伟,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延海、魏清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康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1民初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293元,减半收取1646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永强代理审判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邱 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婧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