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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康华、陈雁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华,陈雁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317号申请执行人:康华,男,57岁被执行人:陈雁冰,男,55岁申请执行人康华与被执行人陈雁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吉0281民初45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主文:被告陈雁冰自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于每月25日前偿还原告康华借款本金611.91元;被告陈雁冰自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于每月25日前偿还原告康华借款本金1111.51元;被告陈雁冰自2021年7月1日偿还原告康华借款本金183.49元。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02元,合计1027元,由被告陈雁冰负担。申请执行人康华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雁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肖明珠、李述江、张艳丽、康华、贺智、戴鹏飞于2016年2月17日申请保全了被执行人陈雁冰的工资账户,除李述江外,康华等5人现分别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法院执行陈雁冰的工资收入,并自行按比例分配。2017年5月22日,本院依法扣划陈雁冰工资收入39,607.86元汇入肖明珠账户,康华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1民初45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猛审判员 王彦辉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鲍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