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9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柴B、郝C、郝D、郝E与山西XX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B,郝C,郝D,郝E,山西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9执83号申请执行人:柴B,女,汉族,1958年9月21日出生,系郝A之妻。申请执行人:郝C,女,汉族,1982年9月1日出生,系郝A之女。申请执行人:郝D,男,汉族,1983年11月14日出生,系郝A长子。申请执行人:郝E,男,汉族,1989年1月5日出生,系郝A次子。被执行人:山西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XX,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7)晋04民终8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给付标的款116166.3元及迟延履行金500元,执行费1642.5元,合计118308.8元。但被执行人山西XX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西XX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308.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亚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绍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