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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杰泉与梁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泉,梁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480号申请执行人张杰泉,男,汉族,1992年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梁杰,男,汉族,1971年6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张杰泉与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242号民事裁定书和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292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上述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合计58163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821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另案处置。另外,经本院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480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恒崧审判员  邵海东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淑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