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东区砼水石建筑材料经营部、河南省中原建设总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河东区砼水石建筑材料经营部,河南省中原建设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异24号申请人:天津市河东区砼水石建筑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向阳楼晨阳道41号。负责人:李道江,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东区砼水石建筑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向阳楼晨阳道41号。负责人:李道江,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原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翠华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随法,经理。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原建设总公司于2002年3月24日经企业改制,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原建设总公司已更名为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应变更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永革审 判 员 任遵福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爱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