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72民初1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天津荣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陕西顶点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顶点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天津荣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72民初123号之二反诉原告:陕西顶点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号紫竹大厦*****室。法定代表人:高向阳,该公司总经理。反诉被告:天津荣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海滨街港东矿区钻井农贸市场商业平房**号。法定代表人:林子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熠,天津天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荣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顶点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陕西顶点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于3月21日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并对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后因本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天津荣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作出(2017)津72民初1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诉。反诉原告陕西顶点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反诉原告陕西顶点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审 判 长 董丽娟审 判 员 杨在蔚代理审判员 张俊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国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