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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翁法内0426执字第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险峰与金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险峰,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翁法内0426执字第108号之一申请人王险峰,男,1971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金山,男,1954年x月xx日出生,蒙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王险峰申请执行金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金山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x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金山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为xxxxxxx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延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