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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邯郸市永东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北京京首新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永东物资有限公司,江苏华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北京京首新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永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北环路煕平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浩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华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睢城镇胡元村王井组。法定代表人张大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北京京首新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首钢第一线材厂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大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永东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北京京首新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邯仲裁字第079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为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案由睢宁县人民法院执行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邯郸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邯仲裁字第079号裁决书由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平华代理审判员  宋宏伟代理审判员  单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