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9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庞茂林、韩宗举等与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茂林,韩宗举,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9850号原告庞茂林,男,1987年9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临沂经济开发区。原告韩宗举,女,1986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临沂经济开发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效磊,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西十三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杨纪军,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主要负责人刘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男,1989年12月23日,该公司员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庞茂林、韩宗举与被告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庞茂林、韩宗举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茂林、韩宗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2元减半收取3221元,由原告庞茂林、韩宗举负担。审 判 长 姚俊鹏人民陪审员 吕悦华人民陪审员 吕志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 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