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2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孙某与邓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邓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2民初231号原告孙某,女,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埔县。被告邓某1,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埔县。原告孙某诉被告邓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其武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邓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告在2002年底与被告认识并自由恋爱,并于××××年××月××日在大埔××高陂镇民政办登记结婚,并于××××年××月生育一女邓某2。婚后,被告有强烈的大男人思想、不理家务、不照看小孩,沉迷赌博游戏,经常夜不归宿。经原告苦心规劝,仍劣性不该,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很快两人进入常年无商量、各过各的生活状态。在被告父亲去世后,被告变卖家里的小车、套房甚至借高利贷来赌,最后连自住的房子也卖了。原告无法容忍被告的行为,于2014年6月开始提出离婚并分居生活至今。据此,原告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请,并由原告抚养小孩邓某2,被告每个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邓某1辩称,同意离婚,小孩邓某2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每个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年××月××日双方自愿到大埔××高陂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29日婚生一女孩邓某2,现学习期间随母生活,周末假期随父生活,婚后无购置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原、被告双方均在高陂镇生活工作,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常因生活琐事闹矛盾。2014年6月开始,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15年和2016年分别两次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请,后经本院许可均撤回起诉。今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请,被告亦感夫妻和好无望,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由被告抚养小孩邓某2,原告负担抚养费1000元。案经审理,由于双方各执己见,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属自主婚姻。但由于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常因小孩和家庭经济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缺乏良好沟通,不能互相谅解,导致双方后来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虽原告在庭审中亦有与被告和好的意愿,但被告认为夫妻和好无望,表示同意离婚。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孙某与被告邓某1离婚。原告孙某与前男友所生小孩邓某2由原告孙某负责抚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其无异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六书记员 林 锋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