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宋某申请执行沈某某婚姻家庭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宋某,女,1987年1月3日生,回族。被执行人沈某某,男,1987年11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某与被执行人沈某某离婚后财产、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织金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4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即:支付申请人宋某补偿费、孩子抚养费共计475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62.5元、执行费61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宋某以与被执行人沈某某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书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对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4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宏亮审判员 段家勇审判员 段中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文杰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