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跃东与洛阳汉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跃东,洛阳汉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1335号原告:陈跃东,男,1986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洛阳汉华商贸有限公司(宜阳县丹尼斯超市红旗路店)。住所地宜阳县红旗东路天桥大厦*楼商铺。法定代表人王子华。原告陈跃东诉被告洛阳汉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跃东经本庭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跃东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跃东承担。审判员 王文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佳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