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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海符与朱建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符,朱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张海符,男,汉族,1959年7月26日生,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朱建忠,男,汉族,1959年10月2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原告张海符与被告朱建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6)沪02民终5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海符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朱建忠支付人民币157,16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本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社保等财产。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后,对其名下多个银行账户进行了网络冻结,余额共计101.75元。申请人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2民终591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第三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奇松审 判 员  杨伟斌代理审判员  王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黎 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