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4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戴明芬、王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明芬,王庆龙,邓爱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442号申请人:戴明芬,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吉州区人,初中文化,住吉安市吉州区。被申请人:王庆龙,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吉水县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吉安市新干县。被申请人:邓爱连,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申请人戴明芬与被告王庆龙、邓爱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戴明芬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庆龙、邓爱连财产564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戴明芬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庆龙、邓爱连价值564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志勇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吴祥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