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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4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代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代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4896号原告: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蔡家正街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9050364953B。法定代表人:蒙昌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扬骥,男,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该公司员工。被告:张代符,男,1957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代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足额缴纳受理费,也未依法办理受理费缓交、减交或免交审核手续。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