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郭海燕与陈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燕,陈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22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266号原告:郭海燕,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鹏鸣花园*号楼底商盼盼安全门。身份证号:×××,电话:138XX****XX。被告:陈涛,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龙祥源小区。身份证号:×××,电话:138XX****XX。原告郭海燕与被告陈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郭海燕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海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郭海燕负担。审 判 长 师庚卯人民陪审员 韩晓凤人民陪审员 周 建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小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