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沈洪毅与李鸿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洪毅,李鸿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461号原告:沈洪毅,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李鸿杰,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沈洪毅与被告李鸿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沈洪毅于2017年5月26日以与李鸿杰的家属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洪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洪毅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沈洪毅负担。审判员 方惠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毅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