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70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均安申请执行邓勤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均安,邓勤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2执221号申请人王均安,男,1975年2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被执行人邓勤荣,男,1986年4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702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均安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要求被执行人邓勤荣支付借款本金106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该案申请执行费149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勤荣与申请执行人王均安于2017年5月2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详见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均安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702执22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邓勤荣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王均安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对未履行的部分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松审判员 刘文锋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国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