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亚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81刑初126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亚娟,女,1964年7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票市,被捕前住辽宁省北票市。2009年3月31日因盗窃罪被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8月28日因盗窃罪被北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1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1被北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朝阳市看守所。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亚娟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东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亚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亚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北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3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亚娟于2016年11月14日来到北票市中心医院三楼收费室窗口前,趁被害人刘某1买药之机扒窃刘某1上衣兜内钱包,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200元。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刘亚娟来到北票市城关街“衣世界”服装批发城在布料被子的摊位前,在被害人李某身后,将被害人李某挎包外层拉链拉开,扒窃现金人民币800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亚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1、李某陈述、证人刘某2证言、视听资料、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亚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二次,共窃取他人价值2000元的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亚娟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亚娟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亚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胡林娜人民陪审员 郑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东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