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4执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曹小丽、张彩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小丽,张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4执1000号申请人:曹小丽,女,1991年8月15日生,汉族,师宗县人,农行职工,住罗平县。被执行人:张彩萍,女,1982年9月17日生,汉族,罗平县人,住罗平县。本院在执行曹小丽申请执行张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云0324民初1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为22930元。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财产申报令》,并决定将张彩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于2016年11月28日通知被申请人张彩萍到本院接受询问。张彩萍现在在菜市场卖点小菜,基本能维持生计,申请人提供的房产及土地都还在老人的名下。现申请人曹小丽还有22930元的债权未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忠文审判员 雷冲华审判员 李金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