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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4执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曹小丽、张彩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小丽,张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4执1000号申请人:曹小丽,女,1991年8月15日生,汉族,师宗县人,农行职工,住罗平县。被执行人:张彩萍,女,1982年9月17日生,汉族,罗平县人,住罗平县。本院在执行曹小丽申请执行张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云0324民初1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为22930元。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财产申报令》,并决定将张彩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于2016年11月28日通知被申请人张彩萍到本院接受询问。张彩萍现在在菜市场卖点小菜,基本能维持生计,申请人提供的房产及土地都还在老人的名下。现申请人曹小丽还有22930元的债权未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忠文审判员  雷冲华审判员  李金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