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4执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赖永忠、杨金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永忠,杨金飞,王卫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527号移送执行人:安溪县人民法院刑二庭。被执行人:赖永忠,曾用名赖趁水,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泉州市洛江区人,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杨金飞,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安溪县人,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王卫刚,男,1988年7月1日出生,安溪县人,汉族,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赖永忠、杨金飞、王卫刚罚金一案中,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24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赖永忠、杨金飞、王卫刚应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款234264元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赖永忠、杨金飞、王卫刚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除了银行账户有部分小额存款外(现账户已被冻结),暂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查找也未能查获,故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伟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