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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西乡板桥明月预制厂与冯兴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乡板桥明月预制厂,冯兴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6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乡板桥明月预制厂。住所地:西乡县城南街道办事务板桥村*组。经营者:陈明月,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顺清,西乡县堰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兴荣,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大德,西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西乡板桥明月预制厂(以下简称明月厂)因与被申请人冯兴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7民终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2017年2月20日明月厂的经营者陈明月与冯兴荣就赔偿款在执行阶段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中双方并未就申请再审的权利进行声明保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西乡板桥明月预制厂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程翠萍审 判 员  XX民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