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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2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苗喜三与顾世和、王富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喜三,顾世和,王富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2618号原告:苗喜三,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商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喜庆,山东汪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山东汪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世和,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卿,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富利,男,195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苗喜三诉被告顾世和、王富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喜三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苗喜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