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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何德林与杨寅龙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德林,杨寅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227号申请执行人:何德林,男,1936年12月10日生,蒙古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杨寅龙,男,197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上列当事人因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一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该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国光审判员李玉民审判员姜有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田家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