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1财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少玲与马瑞等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少玲,马瑞,郎元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财保637号申请人李少玲,女,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马瑞,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郎元芳,女,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少玲与被申请人马瑞、郎元芳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2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李少玲以自己所有的鲁****5号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李少玲提供担保的鲁****5号汽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中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