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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8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薛刚、张建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刚,张建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1102号原告:薛刚,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张建扬,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原告薛刚与被告张建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薛刚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刚申请撤诉,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他人的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994元,减半收取计1497元,由原告薛刚负担。审判员  石声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福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