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薛刚、张建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刚,张建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1102号原告:薛刚,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张建扬,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原告薛刚与被告张建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薛刚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刚申请撤诉,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他人的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994元,减半收取计1497元,由原告薛刚负担。审判员 石声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福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