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刚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385号移送机关榆树市人民法院徐刚,男性,1994年3月7日出生,住榆树市于家镇于家水库。本院在执行徐刚罚金一案中,经过四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林审判员 江海峰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院印)书记员 陈久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