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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0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任春雨与梁少宏、马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0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任春雨。被执行人,梁少宏。被执行人,马彩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梁少宏、马彩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任春雨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960元、申请执行费11320元。但被执行人梁少宏、马彩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0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凯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