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曹金录与张保如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金录,张保如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429号原告曹金录,男,1957年2月7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杰,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保如,女,1963年2月1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锐锋,男,1970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曹金录与被告张保如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原告曹金录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金录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金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金录负担。审 判 长 周现俐审 判 员 申 博人民陪审员 吴全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军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