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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曹金录与张保如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金录,张保如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429号原告曹金录,男,1957年2月7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杰,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保如,女,1963年2月1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锐锋,男,1970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曹金录与被告张保如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原告曹金录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金录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金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金录负担。审 判 长  周现俐审 判 员  申 博人民陪审员  吴全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军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