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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刑更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齐德利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报注册资本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齐德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更839号罪犯齐德利,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3日作出(2002)青刑二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齐德利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2005年9月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9年10月、2011年7月分别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4月、2015年8月分别减刑一年,现已实际执行刑期十四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齐德利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指派工作人员罗海涛、王晓飞,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书和、付洪萍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齐德利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齐德利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齐德利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现已实际执行刑期十年以上。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德利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9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黎强代理审判员  于丽人代理审判员  徐友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晓东书 记 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