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6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李梅雨与天津市恒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雨,天津市恒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164号原告:李梅雨,女,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凤,女,1946年4月20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恒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海洋道连心里2-4-103。负责人:王丽芝,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梅雨与被告天津市恒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李梅雨于2017年5月26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梅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梅雨负担。审判员 阎忠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