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82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余发武与刘军、荆门歆旺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发武,刘军,荆门歆旺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2民初737号原告余发武,男,195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当阳市。委托代理人张响云(特别授权),当阳市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军,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司机,住荆门市掇刀区。被告荆门歆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镇荆南大道588号。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白云大道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发武诉被告刘军、荆门歆旺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发武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发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发武撤回对被告刘军、荆门歆旺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余发武负担。审判员  马宝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