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孙代珍与四川捷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朴、王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代珍,四川捷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朴,王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778号原告:孙代珍,女,生于1946年11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四川捷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表人:刘茂珍,董事长。被告:王朴,男,生于1967年5月29日,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被告:王康,男,生于1994年12月14日,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代珍与被告四川捷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朴、王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代珍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代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代珍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龙彦羽审 判 员 肖世兰代理审判员 尹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思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