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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2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李紫娴与被执行人李超、谢玉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紫娴,李超,谢玉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359号申请执行人:李紫娴,女,1989年生,白族,住开远市。被执行人:李超,男,1987年生,回族,住开远市。被执行人:谢玉婷,女,1989年生,汉族,住开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紫娴与被执行人李超、谢玉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李紫娴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3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还款协议,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李超欠申请执行人李紫娴借款250000元,于2017年5月26日支付180000元,2017年7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2020年5月1日前支付50000元;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3300元,申请执行人李紫娴放弃对剩余款项253300元的执行;三、如被执行人李超不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按开远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二初字第286号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额执行;四、本案执行费7433元由申请人李紫娴承担;五、其它无争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亮审判员  段琳审判员  马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