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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1038号原告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建邺区通江路28号,法定代表人:钱毅。被告吴建,男,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毅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