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千伟与夏念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千伟,夏念忠,新泰市宫里镇西李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04号原告:李千伟,男,1978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坤,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念忠,男,1967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第三人:新泰市宫里镇西李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泰市宫里镇西李家庄村。负责人:姜金珂,该村支部书记。原告李千伟与被告夏念忠、第三人新泰市宫里镇西李家庄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李千伟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千伟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千伟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李千伟负担。审 判 长 赵高峰审 判 员 刘红阳人民审判员 刘爱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