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民终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苏玉莲与被上诉人黎一山及原审被告杨莉、杨玲、杨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玉莲,黎一山,杨莉,杨玲,杨柳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3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玉莲,女,汉族,1966年10月11日出生,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教奎,广东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一山,男,汉族,1973年3月23日出生,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莉,女,汉族,1987年6月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醴陵市,身份证号码:430281198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玲,女,汉族,1984年12月24日出生,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柳,女,汉族,1984年7月15日出生,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上诉人苏玉莲因与被上诉人黎一山及原审被告杨莉、杨玲、杨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醴陵市人民法院(2016)湘0281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变更开庭地点后未依法告知原审四被告,在原审四被告均未到庭的情形下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醴陵市人民法院(2016)湘0281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醴陵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苏玉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6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羊 敏审判员 谭红艳审判员 彭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