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04民初8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袁某甲与袁某乙、陈某、袁某丙法定继承纠纷2017民初887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袁某乙,陈某,袁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8871号原告:袁某甲,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原告:袁某乙,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被告:陈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袁某丙,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甲、袁某乙诉被告陈某、袁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甲、袁某乙于2017年5月26日以相关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找到其联系方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甲、袁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甲、袁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36元减半收取9618元,由原告袁某甲、袁某乙负担。审 判 长  伍利群人民陪审员  何燕芳人民陪审员  向平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