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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4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唐山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秀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秀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冀0224民初1677号申请人:唐山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赵秀苹,女,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申请人唐山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秀苹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唐山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秀苹名下位于滦南县倴城镇天承锦绣小区307栋1单元902室元的房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山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秀苹名下位于滦南县倴城镇天承锦绣小区307栋1单元902室元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王汝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贾赛洁 关注公众号“”